yl7703永利官网曙光我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(试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行政议事决策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《广西高等学校院(系)议事决策工作规程(试行)》《南宁师范大学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(试行)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,特制订本规则。
第二条学院行政对本单位教学、科研、学科建设、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,院长办公会是院长在职权范围内讨论决定学院日常行政工作的会议。
第三条院长办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,坚持依法决策、民主决策、科学决策,坚持杜绝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、决而不行。
第二章 议事范围
第四条院长办公会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决定学院行政事务,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,落实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、决议,负责和处理教学、科研与行政工作,议事范围包括:
(一)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研究学校党政交办的工作任务,落实学校以及学校行政部门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、决定和会议精神。
(二)研究落实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所决定的涉及行政工作范围的有关事项;对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议题,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。
(三)讨论落实学院的发展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、学期工作安排和工作总结。
(四)安排落实教学、科研、学科、师资队伍、实验室(基地)建设等各项工作。
(五)讨论教学、科研、行政机构的设置和调整,学院重要行政规章制度的制定、修改、废止。
(六)安排落实教学、科研、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、绩效工资发放、进修培训、考核、评优等各项工作。
(七)落实学院教风、学风建设、德育工作及学生管理工作意见和方案。
(八)讨论学院教学、科研经费及预算外经费的使用和执行情况。
(九)研究学院招生、就业、学生教育管理等方面的有关问题。
(十)研究决定仪器设备及其他物资采购事宜。
(十一)研究需要院长办公会讨论、解决的其他事项。
第三章 会议组织
第五条院长办公会成员包括:院长、副院长。讨论议题涉及到党建工作的,要邀请书记参加。讨论与学生工作相关的议题,要邀请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参加。院长助理、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;涉及学术、科研、教学管理方面等重要事项时,学术(教授)委员会主任等学术组织负责人列席会议;其他列席人员由院长根据议题的需要确定。列席人员有发言权,没有表决权,但会议应充分听取并考虑列席人员意见。
第六条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,院长不在学院时,可由院长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。
第七条院长办公会至少应有三分之二多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,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。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,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的,应在会议召开前提出书面意见。如遇特殊情况,需要在与会人员达不到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的情况下召开的,应会前通过电话等远程技术手段现场听取未到会成员的意见。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,会后主持人或指定专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。
第八条会议通知、组织由学院办公室主任负责,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,办公室应提前1-2天通知并及时将会议材料递交参会人员。参会人员要认真研究会议相关材料,准备提供会议讨论的意见和建议。
第九条院长办公会原则上每1-2周召开1次,如遇特殊情况,可以由院长根据需要临时召开。
第十条院长办公会实行回避制度,在讨论人事等问题时,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问题时,有关人员必须回避。
第十一条院长办公会必须有专人负责记录,必要时应在会后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。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,并由院长签字后连同会议记录存档。会议原始记录应以记实形式如实记录,包含会议名称、次数、时间、地点,主持人、出席、列席、记录人员的姓名,会议议程、审议议题(事项),参会人员的发言要点,每项决议事项的结论或表决结果(赞成、反对或弃权的票数)等内容。会后形成会议纪要,会议纪要的撰写应尽可能清楚、全面,要体现议决事项和内容。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字确认。除涉密内容以外,会议纪要须通过适当方式在学院内公布和通报,以充分沟通情况,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。会议记录和纪要应作为学院重要档案妥善保存,以作为日后明确责任的重要依据。
第四章 议事规则
第十二条院长办公会议题由院长办公会成员提出,学院办公室收集和汇总后,报经院长(或会议主持人)审定后,正式确定为院长办公会议题。日常职权范围以内的工作,一般不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。会议应按照预定议题进行,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,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,原则上不临时动议。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或减少议题,必须经院长(或会议主持人)同意。已确定上会讨论的议题,如分管领导不能到会,一般不予讨论。
第十三条议题提出后,学院相关领导应事先就提出的议题做好充分的调研和论证,提出具体建议或备选方案,会前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学院办公室。书面材料应包括:汇报要点,需讨论决定的事项,对所提问题的解决办法及建议或方案。
第十四条院长办公会要坚持按程序进行,由有关议题的分管院领导应对议题作出说明,并提出具体意见提请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。会议成员要紧紧围绕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,会议主持人应在会议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,并对每一事项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,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定或决议。
第十五条院长办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,充分发扬民主,集中正确意见,经讨论后作出明确的决定或决议,如对有关问题分歧较大且事项没有时限要求,可暂缓做出决定,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,再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。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,院长可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,或授权院长和党委书记在会后协商作出决定,在下一次会议上作出说明。
第十六条院长办公会对议题表决时可采取口头、举手的方式进行,对重大问题表决时一般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。对暂时不能作出决定的应有明确的说明。
第五章 执行与监督
第十七条院长办公会所作出的决定、决议,除必须提交党委会议、党政联席会议、教代会或职工大会审定的外,从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;凡对决定有不同意见者,可通过正常程序提交院长办公会复议。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,并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成员的同意,否则不得复议。复议后仍无更改,必须无条件贯彻执行。
第十八条院长办公会针对列入学院“三重一大”议事范围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、决议,必须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决定。对涉及到办学方向、教师队伍建设、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,以及与党委工作有交叉关系的相关事项,应先交由党委会研究,然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。
第十九条院长办公会作出的决议、决定事项,要明确主管领导、落实责任单位,提出完成时限和具体要求。具体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主动完成相关任务。未按要求完成任务,责任单位应作出说明;理由不充分的,予以诫勉谈话;产生工作重大影响和造成损失的,依法追究责任。
第二十条学院办公室具体负责催办和督办,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院长报告。
第二十一条对院长办公会的决策和执行实行问责。决策中产生的失误,院长办公会成员集体承担责任,其中院长负主要责任。执行中产生的失误,院长和分管领导根据责任范围承担各自的领导责任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,此前学院相关制度中与本规则内容不一致的,以本规则为准。